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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3-09-13 14:49:52 浏览次数:

         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法规,干货!

涉外离婚法规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

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具体包括结婚、离婚和复婚)。我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了一般的原则。


二、华侨在中国境外的结婚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国法律历来鼓励华侨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并承认其效力。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关于“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利益”的规定,这和婚姻的实质要件,不得与我国婚姻大事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否则将认为无效。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均是华侨,驻在国又允许外国使、领馆办理登记的,也可到我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如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由权力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四、在中国境内华侨、港澳同胞与国内公民结婚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华侨、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结婚,由于婚姻主体无涉外因素,婚姻缔结地又在我国境内,因此,除结婚具体手续上有些特殊外,法律适用上均依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国内公民须持有户籍证明,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说明。

(3)华侨一般应持有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及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港澳同胞应持有:

(1)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认证的香港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申请人从未结过婚的声明书。

(3)港澳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5)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6)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的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五、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结婚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1)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论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全国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六、当前应当如何处理涉台人员的婚姻纠纷

对于涉及台湾人员的婚姻纠纷,分别情况具体处理如下:

(1)对于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是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是,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又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方可以与原配偶重新结婚。

(2)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在台湾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果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则判决不离婚。去台湾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3)对于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对这种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不以重新对待。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


七、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怎样办理离婚

对双方都在外国取得居留权,并常住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因离婚的案件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有的国家往往以华侨系中国籍公民,以国籍为由,或者以原来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为由,不予以处理。考虑到广大海外华侨的利益,我国法院仍接受他们的离婚诉讼。

华侨要求国内法院处理离婚,夫妻双方应该同时回国到原婚姻登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回国或者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离婚,同时必须提交由本人亲笔署名的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的直接证明。

如果华侨原先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对离婚问题都能达成协议的,他们也可以到原来登记结婚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则应向夫妻一方在出国前的原来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华侨原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举行结婚仪式的,国内法院不受理他们离婚诉讼。他们已经回国定居的,国内法院仍将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


八、处理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纠纷有何特别规定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认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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